您的位置: 首页 >> 廉政时事 >> 反腐要闻 >> 中央 >> 新闻正文
行政许可法今日开始实施 政府行为变化几多
加入日期:2004-7-1 11:07:12 作者: 来源:新华社
 

  提要:有些事,政府点头,老百姓才能去办,这就是行政许可。
7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了规范,
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也将给百姓生活带来许多变化。
  例如,行政许可法对各级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作出了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
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再比如,
国家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许可。如果这种许可所依据的
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不加以改变,
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政府要给予补偿。

  许可事项只有六类

  这六类事项分别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
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
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
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
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
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
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
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法律还规定,如果上述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
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
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
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设定许可须尊民意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
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
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
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
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
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许可的实施机
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
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
和建议。
  法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
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公开。

  必须履行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
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
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
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
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
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
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
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受理申请限期办理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
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
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有关条款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
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
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
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
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
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
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
测、检疫印章。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
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有关条款规定
的期限内。

  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
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
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
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
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
益。

  申请手段不正当将受惩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
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许可申请人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
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
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
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
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
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
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依照有关条款的规定撤销
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不得实行地方保护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
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
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
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
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
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资格考试不得强定教材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
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
政许可。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
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
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
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责任编辑: 阅读次数:
关闭

“淄博廉政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淄博廉政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淄博廉政在线”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淄博廉政在线”,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它报纸或网站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淄博廉政在线”,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
■相关专题
·全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座谈会召开
·沂源县大张庄镇:“机关作风建设曝光台””带来新气象
·河北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重庆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山东工商系统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力度
·山东工商系统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力度
■最新更新
■相关联接
·贺国强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
·胡锦涛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 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大精神
·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 视频
·党的十七届一中全会产生中央领导机构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京闭幕
·十七大关于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
·十七大关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十七大开幕式视频
中共淄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淄博市监察局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4号(255001)
电话:0533-3184235 电子信箱:webmaster@zbj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