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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机关效能建设考核评议办法
加入日期:2004-7-9 9:36:43 作者: 来源:淄博廉政在线
 

淄办发[2004]27号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机关效能建设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人民政府,高新区工委、管委会,齐鲁化工区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淄博市机关效能建设考核评议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7月6日

 

 

淄博市机关效能建设考核评议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机关效能建设的长效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山东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市热敏政府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的若干规定》(淄发[2003]20号),制定2004年度机关效能建设考核评议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运行机制为目标,定期对市直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议,促进机关转变作风,强化管理,全面提升机关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机关效能考核评议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各部门工作业绩;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使机关工作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二、考核评议范围和内容
  (一)考核评议范围。
  包括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重点是政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有关具有社会职能的服务单位,中央、省驻淄有关部门。
    (二)考核评议内容
    1、履行职责情况。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命令和各项工作部署的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明显;是否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中是否有创新精神,有无新进展、新突破;是否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了及时解决。
    2、执行制度情况。遵守和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是否认真全面;是否结合部门和系统实际建立了相应的配套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考核制度;机关内部是否真正做到了职责清晰、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文明服务。
    3.政务公开情况。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权、财权和人事权方面的内容是否及时公开;在便民服务方面,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以及监督投诉办法是否公开;政务公开的方式、程序和监督措施是否健全规范并落实。
    4、依法行政情况。是否能够按照统一的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按法定的程序办事;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做到主体合法、依据正确、证据确凿、处理适当、手续完备;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现象。
    5、优质服务情况。是否把求真务实的精神贯穿于机关作风建设的始终,把工作的立足点和着眼点放在服从、服务于发展第一要务;是否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否从实际出发精减会议和文件;是否按要求将审批事项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并提供优质服务;机关服务是否热情周到,“四难”问题是否从根本上解决。
    6、行风建设情况。是否牢固树立为基层、企业和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是否采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对本单位在思想和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制订预防和治理的长效机制;是否按照工作提速的要求,落实效能建设和便民服务措施,不断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
    7、责任追究和处理群众投诉情况。完善机关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对行政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承诺不兑现等问题是否进行了责任追究;群众投诉的渠道是否畅通,群众投诉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和反馈。
    三、考核评议方法及评分标准
    考核评议工作采取督查考核、社会问卷调查和评议代表集中评议相结合,实行百分制的综合考核方法。
    (一)考核评估(60分)。考核评议分三步进行。第一步,由各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考评报告。第二步,组织考核。以效能监察的情况为依据确定考核结果,效能监察主要是听取部门领导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察看工作设施建设情况;检查部门有关资料;召集管理服务对象和有关企业负责人进行评议等方式。第三步,综合分析,汇总考评。
    评分标准为:
    1、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分两部分。
   (1)对六项考核评议内容(不含行风建设内容)每项为5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得分,满分为30分。
   (2)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入驻部门的考核分满分折算为30分,两项合计为60分。
    2、其他部门每项考核评议内容(不含行风建设内容)满分为10分,总分折算为60分。
    (二)行风建设(40分)。以行风评议的得分数乘以40%为行风建设测评分值。行风评议分社会问卷调查和评议代表集中评议两部分,分值各占50%。
    四、考核评议等次
    (一)计算综合分值。将考核评估结果和行风建设测评结果相加,计算出综合分值,按分值高低排列各部门位次。
    (二)确定等次。根据各被考评单位位次排序情况,按下列标准分别确定位优良、合格、不良三个等次。
    1、优良等次:综合分值列前30%(含)位次的。
    2、不良等次:综合分值低于75分或行风评议不满意率在30%以上的。
    3、合格等次:优良等次和不良等次以外的。
    (三)相关条件。凡进入优良等次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优良等次资格,空缺名额依次递补。
    1、因疏于管理发生重特大事故或恶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2、群众投诉效能建设问题的数量列前三位的;
    3、存在“一票否决”事项的。
    五、考核评议结果运用
    (一)考评结果纳入年度考核,作为衡量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和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二)被评为机关效能优良等次的单位及评选出的先进个人,由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通报表彰。
    (三)被评为机关效能不良等次的单位,由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
    (四)考评结果由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组织领导
    考核评议工作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的考核评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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