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廉政时事 >> 文献资料 >> 文件 >> 新闻正文
关于乡镇纪委所办案件由区县纪检监察机关统一审理的暂行办法
加入日期:2004-9-10 9:34:55 作者: 来源:淄博廉政在线
 

淄纪[2004]23号


关于印发《中共淄博市纪委、淄博市监察局关于乡镇纪委所办案件由区县纪检监察机关统一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纪委、监察局,各乡镇党委、纪委:
  《中共淄博市纪委、淄博市监察局关于乡镇纪委所办案件由区县纪检监察机关统一审理的暂行办法》业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淄博市纪委
                                          淄博市监察局
                                          2004年6月29日


      
中共淄博市纪委  淄博市监察局
关于乡镇纪委所办案件由区县
纪检监察机关统一审理的暂行办法

  为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纪委2003年全国案件审理工作会议和省纪委鲁纪办发[2004]3号文件提出的“乡镇一级纪委所办案件交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审理部门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所办案件。
二、基本原则
  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所办案件交由区县纪检监察机关审理部门统一审理(以下简称“乡案县审”)工作,应坚持四项原则:1、案件“质量第一”的原则;2、统一审理分级处理的原则;3、注意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4、积极沟通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职责权限
  1、区县纪检监察机关审理部门在“乡案县审”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所办案件实施统一审理。按照“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严把办案程序、事实、证据、定性、量纪关,做到既严肃党纪,又保护当事人正当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质量。
  2、区县纪检监察机关审理部门,对审理的案件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经分管副书记或纪委常委会同意,以本级机关名义制作书面处理意见,根据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进行处理,并监督执行。
  3、区县纪检监察机关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移交的案件可以退查或要求补充有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补充调查。
  4、区县纪检监察机关有权责成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或纪委改变不适当的处理决定,或者直接改变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不适当的处理决定。
  5、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负责向区县纪检监察机关审理部门移交案件材料;按照区县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进行补充调查;根据区县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意见,按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对违纪党员做出处理。
  6、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纪委可以对区县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意见提出异议,与区县纪检监察机关协商。
  四、工作程序
  1、案件调查结束后两周内,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应向区县纪检监察机关审理部门移交案件材料,并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案件应移交全部案件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调查报告(必须写明定性处理意见和依据);
  (2)本人检讨;
  (3)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4)证据材料;
  (5)立案手续;
  (6)立案依据;
  (7)当事人基本情况;
  (8)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如属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还要包括刑事判决书、不予起诉意见书、治安处罚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一案多人,按一人一案报送材料。
  2、区县纪检监察机关审理部门审核案件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做好登记,确定专人审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退查或者要求补充材料。
  3、审理乡、镇、街道办事处移交的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审理完毕,写出审理报告,提出具体处理建议,经分管审理的副书记同意后,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1)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由区县纪检监察机关审理部门提交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直接做出处理,履行有关手续;
  (2)应给予开除党籍以下处分的,除特殊情况提交区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外,其他案件,一般由审理部门以区县纪检监察机关的名义起草《关于XX案件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内容包括:主要错误事实、案件性质、处理建议及依据),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后,将处理意见及全部案件材料移交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或纪委研究处理,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履行有关手续。
  4、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纪委接到处理意见后,应在一个月之内做出处理。特殊情况,经请示区县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两个月。
  对区县纪检监察机关所提处理意见,如无正当理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纪委应采纳,并及时报告处理情况。
  5、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纪委与区县纪检监察机关的审理意见有分歧时,应反复协商,尽量取得一致。如在定性、量纪等原则性问题上不能取得一致时,由区县纪检监察机关审理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审,也可由区县纪检监察机关将双方意见提请区县委研究决定。
  对擅自改变区县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造成定性处理失当的,区县纪检监察机关应书面通知责令改正。如果处理决定是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做出的,区县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做出改变;如果处理决定是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批准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自行改变;如果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对责令改正的通知有异议不能取得一致时,区县纪检监察机关应提交区县委决定,相关材料应存入案卷。
  6、结案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纪委处理的案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依据档案管理规定,在一个月内立卷,并在两个月内将卷宗交到区县纪检监察机关,经审理部门检查符合要求后存档。
  五、保密制度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和做出处理决定前,所有参与办案的人员,不得对外透露有关案情及审理意见,不得在非办公场所阅卷和谈论案情。
  六、本暂行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七、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如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LittleAnt 阅读次数:
关闭

“淄博廉政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淄博廉政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淄博廉政在线”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淄博廉政在线”,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它报纸或网站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淄博廉政在线”,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
■相关专题
·桓台县创新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实行“6+1”模式
·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会议召开
·桓台县纪委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
·何勇出席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并讲话
·桓台县纪委实行信访(投诉)、案件线索集中管理
·全市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会议召开
■最新更新
■相关联接
·关于在全市党员领导干部中开展“做勤廉表率、促科学发展”主题教育活动的意见
·国办转发《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
·中办国办通知:严控党政机关建楼堂馆所
·2007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在全市党员领导干部中开展“加强作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主题教育活动的意见
·中共淄博市纪委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规定
·关于健全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的意见
中共淄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淄博市监察局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4号(255001)
电话:0533-3184235 电子信箱:webmaster@zbj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