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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思想 新论断 新举措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解读(1)
加入日期:2004-9-28 10:41:13 作者: 来源:大众日报
 
次在中国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可以说,党83年的奋斗历史,就是一部不断地为争取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而奋斗的历史。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一直牢记自己的责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握国家发展的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确保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和全体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其次,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决定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我们党执政没有任何超乎人民利益之上的特殊利益,更没有任何超乎人民权利之上的特殊权力。党的全部任务和责任,就是为人民谋利益,团结和带领人民群众为实现自己的根本利益而奋斗。从根本上说,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发展人民民主也是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作为执政的共产党,只有坚持执政为民,不断推进人民民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始终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第三,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根本途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通过党的领导体制来实现的,集中反映了党与国家以及人民群众关系的具体形式。我们党为人民执政,也靠人民执政。只有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领导人民创造各种有效的当家作主的形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事业中的作用,才能真正完成我们党的执政使命。
  我国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是适合我国国情、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充分体现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必须坚持和完善。同时,我们党必须适应新的情况,把扩大民主参与,引导人民更多更好地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从制度上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作为改进执政方式的根本取向和坚实基础,最大限度地组织和支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这就要求我们善于总结和发现适合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形式,并进一步使之上升为民主的具体制度,拓宽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渠道,更广泛地组织和吸引人民群众参与民主实践。
  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务必从我国国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自己选择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稳妥地加以推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我们党要在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践中,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规律,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进一步调动基层和群众的积极性,增加党和国家的活力,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
  14、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民对国家和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意识也在逐步增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已成为密切政府与群众联系,增进相互理解与沟通,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渠道。《决定》明确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思想,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有效途径。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意味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主体,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一切其他形式的具体化的国家权力,都是由这一最高权力主体产生和派生的。从国家政治生活层面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中最重要的政治制度,也是中国公民参与政治的最重要的政治方式。此外,在广泛的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等领域,人民实现民主的方式和公民参与政治的方式还有其他许多形式,还有很大的空间。我们要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探索多种人民实现民主的形式和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方式。
  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里有两个关键:一个是“扩大”,一个是“有序”。“扩大”,就是在完善现有的公民政治参与方式的基础上,要不断探索出新的政治参与形式和政治参与方式。“有序”,就是指“依法”,公民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公民政治诉求的表达要通过正常的渠道和途径展开。历史经验表明,无序的政治参与方式会使社会付出较高的发展成本,会对社会的稳定、和谐造成消极的影响。那么,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前提下,可以从哪些方面健全和完善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呢?
   一是健全和完善选举制度。选举权是公民有序进行政治参与的最重要、最直接、最广泛的政治权利。从我国现有的选举制度来看,公民直接参与选举的活动(即直选)有县及县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城市居委会选举、农村村委会选举。今后可在一定层次上、一定范围内进行竞选试点。同时,还要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对当选人的监督和罢免制度,使当选人接受选民的监督和制约,等等。
  二是健全和完善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一种直接民主的制度方式,也是公民有序地直接参与政治的一种较好的活动方式。在广泛的行政活动领域,对凡是与公民利益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决策,都应该举行听证会,直接听取公民的意见,使决策做到民主化、科学化、公开化,有利于政府的决策符合民意和接近民意。这有利于政府决策的实施。
  三是完善公民对立法的参与制度。近几年我国在扩大公民对立法的参与方面做了不少尝试,其中最引起国内外关注的是对法律草案的全民讨论。其次是专家直接参与立法。尤其是婚姻法修改所进行的全民讨论,是中国立法历史上公民参与最多、最广泛的一次立法活动。我们应该认真总结经验,将全民讨论法律的形式逐步制度化。
  四是健全和完善公民批评制度、建议制度、申诉制度、控告制度、检举制度、信访制度、监督制度等。要使这些制度成为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法律机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前在我国有些城市开展的市长同市民的直接对话活动,也是公民直接参与政治的较好方式,效果也比较好。
  五是健全和完善公民陪审制度,发展和扩大公民的公益诉讼制度。陪审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行使人民陪审权的重要制度;公益诉讼则体现了公民作为国家主人翁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怀和关心。这两种制度都是在司法过程和诉讼领域中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重要制度和方式。我们应该对它们逐步加以健全和完善,使公民能够有序地参与司法、参与诉讼。
  15、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决定》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到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强调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中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这是很有意义的。
  人权观念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提出来的,但绝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我们党在建党之初就举起了“争自由,争人权”的旗帜。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争取实现民族独立,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争取人权的生动实践。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提出了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确立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采取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强有力的政策措施,我国人权事业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呢?
   第一,要进一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实施。列宁曾指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人权作为宪法的基本立足点和出发点,在一切法律法规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要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的良好氛围,维护宪法的权威;要加强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坚决纠正各种违宪现象,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只有宪法实实在在地发挥作用,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得到贯彻落实。
  第二,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于执政治国的全过程,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和执政、行政各个环节之中。由于自然、历史和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还有不完善、不尽如人意之处。为进一步发展人权事业,党和政府将采取更多的措施,包括十届人大常委会决定在任期内还将安排审议近六十部法律草案,如农民权益保护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收费法等,以及修改选举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义务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等。这些法律都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密切相关。2004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提出了深化体制改革、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权监督等一系列推进依法行政、维护人民权益的重大措施。
  第三,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体现在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公民基本权利的本质是人权,尊重人权就是尊重生命。这就要求我们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充分尊重人在发展中的主动地位,确保人对发展的全面参与、对发展成果的平等分享;要从制度上确保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人民的当家作主地位,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切实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要积极倡导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努力营造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发展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四,要创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氛围。要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之以恒地开展正确人权观和人权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只有每个公民都充分认识人权的重要性和内涵,都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观念,在现实生活中能够依法尊重他人的人权,维护自身的人权,才能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全社会得到遵行。同时,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执政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传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只有他们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确保人民的人权不受侵犯,不断提高全体人民享受人权的水平。
  第五,要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际形象。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与世界各国在人权领域的对话、交流与合作,积极对外介绍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和实践,吸收一切有益于中国的经验和成果,不断增进国外对中国人权状况的了解和理解,进一步树立中国改革开放、和平发展和尊重人权的国际形象。
  16、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是一个新论断。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在中央文件中是第一次,反映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体现了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执政环境的深刻变化对党的执政方式提出的新要求。坚持依法执政,是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的执政本领。
  第一,坚持依法执政,要求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制定的大政方针,提出的立法建议,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定程序,才能够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这一过程是民主的过程,是集思广益的过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过程,是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度化、规范化、定型化的过程。
  第二,坚持依法执政,要求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必须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与坚持党的领导、服从人民利益是完全一致的。邓小平同志指出:“以后,党委领导的作用第一条就是应该保证法律生效、有效。没有立法以前,只能按政策办事,法立了以后,就要坚决按法律办事。”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根本保证。
   第三,坚持依法执政,要求党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办事。党的依法执政能力,不仅表现在党自身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表现在党所领导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上,表现在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上。执政活动就其性质来讲,主要是通过国家政权组织来进行和运作的活动,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实行法治,是规范和保证国家权力运行的最有效的方式。党坚持依法执政,就是要使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都纳入法治的轨道,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第四,坚持依法执政,要求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近年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日益为群众所关注。能否有效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特别是依法执政能力的一个严峻考验。党委要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维护司法权威;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用改革的办法来解决司法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保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
  17、要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
   《决定》提出:要“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这是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强化领导责任,减少决策失误,及时纠正错误决策和挽回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领导机关的决策通常涉及的都是重大事务,比如重大事项的决定、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要人事的任免等。决策一旦失误,造成的影响往往带有全局性。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搞个人专断、一言堂,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决策失误追究责任难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地存在。一项决策失误即使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也得不到及时纠正或中止,严重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给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究其原因,一是权力与责任分离,决策者缺乏责任约束;二是责任追究主体不明;三是责任追究程序不完备。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不只是为了追究当事者,根本目的还在于减少决策失误以及当失误发生时能及时纠正。为此,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第一,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制定责任认定规则。比如,重大事项的决定,从可行性、科学性、合法性论证,方案的筛选,直到方案的选定,每一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责任者,这就要建立相应的论证责任制、评估责任制、领导责任制。重要干部的选任,从推荐、考察到讨论决定,也要建立相应的推荐责任制、考察责任制和任用责任制,一旦用人失察失误,责任一目了然。为防止"集体决策、无人负责"现象的发生,领导班子在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除干部任免外,应采用记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以备有案可查。
  第二,强化责任追究主体的地位。进一步落实《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建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建立党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加强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对同级党的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决策实行监督,对错误决策和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偏差进行及时修正。通过改革纪检领导体制,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的决策监督,对违反决策民主程序、违反原则的错误决策,纪委可以提出不同意见,如果同级党委不予接受,可以报上级纪委予以纠正。加强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的决策监督,上级党委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党委的错误决策。
  第三,健全决策跟踪和反馈机制。一项决策做出后,对它的实施过程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将执行中的各种问题反馈给决策机关,以便适时修正。跟踪者要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搜集信息,如实反映情况,不能为迎合决策者而片面筛选信息,或者隐瞒实情。
  第四,实行责任追惩制。要完善责任追究的程序、健全处罚体系,形成党纪、政纪、法律处罚等不同等级,根据决策失误导致损失的程度和应负责任的大小,追究相应的责任。当前,应进一步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关于引咎辞职的规定,使引咎辞职制对决策失误起到应有的制约作用。
  18、如何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
  《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谈话诫勉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实行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是为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所采取的重要举措。
  我们党是代表人民执政、为人民执政的,各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成为执政党以来,我们党始终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并为此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但是,权力监督问题是一个国际性难题,我们也没有完全解决好。因此,十六大报告和四中全会《决定》再次重申我们党的一贯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干部都要自觉接受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提出要努力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就是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
  质询制,是指对领导干部就某些重大问题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及其责任进行质问和询问的制度。质询一般在会议(党代会、人代会和基层群众大会)上进行,质询的主体可以是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普通群众。受到质询的领导干部必须回答群众的质询。问责制,是指在工作中出现了明显问题而就责任问题对负责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调查和追究的制度。问责的主体是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通过调查明确了责任,就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包括党纪处分、政纪处分、降级、免职、撤职、开除公职以至法律追究等。在2003年春天防治非典过程中,各地处理了一批防治非典工作不力的干部,就是实行问责制的一种实践。罢免制,是指通过弹劾而免除领导干部职务的制度。罢免与免职不同之处:一是前者是在党代会、人代会上通过弹劾程序进行的,而后者由党委、政府和人大常委会作出;二是前者通常是针对明显不称职或者犯有严重错误的干部,后者通常是针对正常工作岗位变动或到龄退休的干部。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早已实施。在党内,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建立这些制度,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次全会又再次强调。
  实行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在我国特别是在党内还是新生事物,首先是要建立相关制度,明确规定实行质询、问责和罢免的对象、范围和程序,为正确开展质询、问责和罢免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实行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目的是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增强责任意识,自觉做到勤政廉政。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强化自律意识,而且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以正确的态度来对待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的实行。要变压力为动力,努力通过勤奋工作、廉洁自律,来避免成为质询、问责和罢免的对象。
  实行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需要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强化监督意识。现在,有些人职位上升、权力增大以后,反而不习惯、不愿意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一听到监督就反感,认为是对自己的“不信任”,这种思想是不对的。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种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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