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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参与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加入日期:2005-9-30 9:39:53 作者: 来源:淄博廉政在线
 

淄纪[2005]33号

关于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参与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纪委、监察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关于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参与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合资、合股或搭干股分红等形式参与煤矿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全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者招聘的领导干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投资入股煤矿的人员。要立即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注明投资单位、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以及撤出资金的证明等。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律按干部管理权限先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就地免职,然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处分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为其家属和亲友从事与煤矿生产经营有关的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和充当保护伞。对煤矿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在其任职单位管辖范围内不准其家属和亲友从事煤炭营销以及矿用装备、器材、原材料和劳保用品的供销活动;不准从事煤炭基本建设和其他工程的投标、招标和承包、转包活动;不准以个人承包、转包或入股等形式参与煤矿生产经营。如有违反,一经查出,一律先就地免职,然后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徇私枉法,为非法、违法煤矿充当保护伞。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政府部门和机构,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区县、市直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清理和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参与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并作为当前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的突出问题,认真加以解决。要认真查找和分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经营,以及为亲友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谋取私利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深刻原因,积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促进和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
    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对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实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要严肃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投资入股办矿、接受贿赂、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致使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酿成事故的,要一查到底,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共淄博市纪委
                                         淄博市监察局
                                         200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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