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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纪委制定“十不准”规范党员干部在村“两委”换届选举前后行为
加入日期:2007-10-26 13:46:23 作者: 来源:淄博廉政在线
 

    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确保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周村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制定“十不准”,以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在换届前后的行为,保证选举依法、公正、公开、民主。

  “十不准”即:(一)不准在换届选举前违章调度资金、转移资产、滥发各种奖金、补助、津贴和实物;(二)不准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调整、变更村民选举“两委”成员候选人;(三)不准违反有关规定,指定、委派或撤换村“两委”成员;(四)不准在选举中伪造事实,篡改选举结果,或以各种借口和理由干扰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正常进行;(五)不准无中生有,随意捏造事实,诽谤陷害他人;(六)不准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群众自由行使民主权利;(七)不准伪造选票、强行撕毁他人选票、砸毁票箱、冲击会场、侮辱选举工作人员,或怂恿他人实施上述及其他扰乱选举秩序的行为;(八)不准假借选举参与或组织非法活动,或利用宗教势力、黑恶势力及社会闲散人员,妨碍换届选举工作;(九)不准越级上访,不准煽动群众上访,不准参与、组织集体访,不准在接访单位闹事,干扰正常的办公秩序;(十)不准拒不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及时、不彻底,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该区决定,凡有违反“十不准”规范要求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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