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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义务教育经费落实不力4种情形将被问责
加入日期:2007-4-25 9:30:15 作者: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山东频道4月18日电(记者刘宝森)山东省在日前出台的《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行为处分规定》中规定,对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部门,出现四种情形的,将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纠正、行政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情形一: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因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责任不落实等,致使经费拨付、管理、使用出现问题,影响学校正常运转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情形二: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安排预算的,不按标准足额拨付免杂费资金的,不按标准足额拨付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将免杂费资金冲减、抵顶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的,无正当理由拖延教育经费拨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情形三: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中,如发现虚报、瞒报或以其他手段编造预算、决算虚假数据及相关信息,骗取义务教育经费和其他相关利益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情形四:对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如有挤占、截留、挪用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的情况,山东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个人挪用、贪污义务教育经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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