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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职工薪酬增长纳入官员考核范围
加入日期:2007-8-27 10:08:14 作者: 来源:省纪委明镜信息网
 

    从2008年起,山东要研究制定职工劳动报酬增长与经济发展相联系的考核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对各级政府及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山东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作了如上规定。

  山东省政府认为,该省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份额偏低,与该省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统计数据表明,去年,山东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8856元。同期,广东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6186元,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748元,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2070元。

  在该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192元,农民人均收入4368元;广东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1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079元;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8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813元;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26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335元。

  上述四省GDP均超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山东省去年以21846.7亿元的经济规模仅次于广东的25968.55亿元,居全国第二位。

  山东省认为,上述状况影响了部分职工的生活,制约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也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山东省认为,“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企业工资适度增长。”山东确定,“今后五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8%左右。”

  为此,上述《意见》规定:从2008年起,政府在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时,按照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最低增长0.2%~0.5%的比例,同时发布本地区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

  这份《意见》规定,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对其工资支付进行重点监控。对连续两年被警示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要求,责令其向指定账户缴纳工资预留金,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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