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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为处理规定》
加入日期:2007-9-20 12:59:48 作者: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近日,青海省卫生厅制定下发了《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为处理规定(试行)》,要求各地进一步严肃纪律,严防违反新农合制度的各类行为,确保新农合各项制度健康发展。《规定》中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各类违规行为。其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违规行为包括:编造、虚报、瞒报统计数据,逃避基金监管,截留、转移、挪用、挤占新农合基金或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基金等。新农合经办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拖延兑付参合农牧民和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补偿费用,不接受专项审计检查,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比例和标准等。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不执行诊疗项目和基本药物目录,擅自提高收费或增加收费项目,年终突击检查、突击发药,出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票据、假病历,采用各种手段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等。对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发生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还将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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