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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行政问责”成为法治常态
加入日期:2008-1-30 22:58:11 作者: 来源:大众网
 

让“行政问责”成为法治常态
作者:□刘效仁

 ■大众时评
  刚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明确提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对行政首长进行问责的依据之一。据称,这是云南以省政府名义制订的第一个行政问责办法。但从全国来看,自2003年8月国内首个政府行政问责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出台以来,不少省区积极跟进,行政问责制度相继建立。(1月28日《中国青年报》)
  责任政府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又是一种对政府公共管理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性安排,应该是一种法治常态。政府必须切实履行职责,承担政治、行政、法律和道德责任,并建立健全责任控制机制,方能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防止滥用权力。虽然从2003年起至今各省区相继建立了问责制度,但相互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如,地方立法早晚时间相差近五年之久,问责对象、内容、程度和方式等方面也存在差异。重庆市将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以及参照执行的部门副职、派出和直属机构的“一把手”纳入问责对象范围,将效能低下、执行不力、瞒报或虚报重大突发事件等18种情形列为追究责任依据。云南问责的是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十种行为为问责内容;大多数仍为“暂行办法”或“试行”,缺乏权威。人大问责、公民问责“无法可依”,使多元主体的监督操作十分困难;从实际效果看,行政问责在很多地方也未能真正落到实处。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2006年9月4日,温家宝总理又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按照权责一致、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然而,在这方面,我国目前尚属空白,现有的《行政检察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不是专门针对行政问责的法规,只能“参照执行”。全国性的问责法规滞后,与建设责任型政府的要求不相适应。
  在现实中,由于政府官员与企业领导人员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仍然很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由于盲目决策,行政投资冲动造成的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问题突出;由于失信造成的群体事件和信任危机,影响了行政执行力和政府公信力。加快制定国家行政问责规定,出台包括问责标准、问责程序、问责范围、问责主体、问责救济在内的全国统一、结合实际的问责性法律法规,已成当务之急。
  为此,应通过立法规范行政问责的规则和程序,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效;实现问责的主体多元化,发挥党组织、人大、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政府监察机关以及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公民在行政问责中的作用,并建立多元化问责主体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尤其是要建立权威的问责机构,使问责的内容逐步扩大,依法、依规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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