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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制定重要事项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加入日期:2008-3-4 9:38:27 作者: 来源:淄川区纪委
 
  为加强对重要事项的监督,规范监督行为,增强监督效果,确保权力正确运行,淄川区制定了《重要事项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一是明确监督主体。对重要事项的监督工作,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单独或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二是明确监督范围。包括:全区范围内重要公共投资项目(包括政府采购,由区及乡镇、办事处、开发区投资或具有政府行为的城建、道路交通、水利、园林等重要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和落实情况;国有产权交易、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开选拔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员招考录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部队转业复退军人安置;重要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事项的实施;等。三是明确监督程序。有关单位应于重要事项实施5日前提出监督申报;区纪委、区监察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是否实施监督;确定实施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监督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并填写《重要事项监督意见书》。四是明确监督方式。包括:列席与监督项目有关的会议;要求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对重点环节进行指导把关;要求就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专项检查等9种方式。五是明确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违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淄川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进行问责;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淄川区纪委宣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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