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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设立“保证金”治理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加入日期:2008-5-30 16:04:05 作者: 来源:桓台县纪委
 
    为从源头上治理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建立长效约束机制,桓台县近日设立“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一是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招标前,须按工程总造价2%的额度存入建筑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作为支付“民工工资保证金”。二是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可将该保证金作为工程款一次扣除。三是建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施工企业不能及时兑付民工工资时作为应急款直接划拨,不得挪作它用。四是工程竣工后,建筑管理部门查实施工企业无拖欠民工工资后,将保证金全部或支付部分后的剩余款悉数返回给施工企业。五是对不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六是对严重拖欠工程款且施工企业意见大的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七是房产管理部门须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方可办理房产确权手续,否则不予确权。(魏秀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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