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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推行村干部诫勉和辞职制度
加入日期:2008-5-9 10:36:37 作者: 来源:临淄区纪委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村干部的行为,转变村干部作风,临淄区积极探索加强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管理和监督的有效举措,建立了村干部诫勉和辞职制度。对因个人能力不够、自身行为不当或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村干部将面临诫勉谈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处理。
  一是实施诫勉制度。对工作能力不强、自身行为不当、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或在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票数超过1/2或不称职票数超过1/3的村干部,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予以诫勉警告,并责令其制定整改措施,并在3-6个月诫勉期满时,根据其整改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受诫勉的干部,诫勉期间扣发30%补贴,年内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二是实施引咎辞职制度。村干部因个人能力不够、自身行为不当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可以主动请求辞去担任职务。要求本人以书面形式向村党组织或镇党委提出辞职申请,经乡镇、街道党(工)委对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广泛征求村两委班子、党员、群众的意见,召开相应的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确定。
  三是实施责令辞职制度。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村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责令辞职将严格按调查取证、讨论决定、责令辞职和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对拒绝执行责令辞职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由镇党委给予免职处理;对拒绝执行责令辞职的村委会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提请罢免程序的,将取消当年度所有报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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