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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纪委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
加入日期:2008-5-9 10:51:04 作者: 来源:桓台县纪委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办案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责任意识,该县纪委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制度规定:一是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必须确定案件主办人(原则上承办室主任为案件主办人);案件主办人对交办的案件负总责;一个室难以完成的案件,需要指派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的,由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指定案件主办人;重要、复杂或需要采取“两规”的案件以纪检监察室为主,纪检监察室主任为案件主办人。二是立案阶段,案件主办人负责填写《案件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案件主办人责任书》,并做好组织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和协调工作。三是案件主办人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因案施策,周密部署调查方案和行动计划,经分管案件的副书记和调查组综合评估后组织实施, 保证调查的关键程序和重点落实。四是立案调查期间,案件主办人每周向交办领导和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汇报一次调查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汇报;调查期间,因案情需要,案件主办人报分管书记同意后可以抽调相关力量进行集中查处。五是案件主办人负责召集调查组所有成员对办案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鉴别和整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在弄清问题性质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建议,并实事求是地写出调查报告。六是案件查结后,适时召开全委议案会议,由案件主办人从线索发现、案件成因、查办技巧、证据认定、定性依据、处理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与会人员可以对案件查办程序是否合法、定性准确与否、处理建议是否恰当、社会效果是否理想等方面充分发表意见。(桓台县纪委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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