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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审批
加入日期:2008-8-19 15:36:05 作者: 来源:沂源县纪委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工作是农村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的多发区域,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独断专行、资产严重流失等问题,从而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对此,沂源县出台了《关于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的意见》,在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时,做好包村干部、管区负责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四把关”,收到良好效果。主要做法是:
  一、“摸家底”,全面清查农村集体资产
  由乡(镇)“三民主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财政、农经等部门成立村集体资产审核工作组,逐管理区、逐村进行全面细致的摸底审核,对集体资产按动产和不动产分类登记,产权分为村集体独有、村集体与乡(镇)以上组织共有,明晰产权隶属关系。对调查清楚的村集体资产,按项目分类登记造册,并实行“四签字”,乡(镇)集体资产审核工作组组长、管理区书记、包村干部、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签字认可后,建立档案,乡(镇)、村各留一份。
  二、“四把关”,完善村集体资产处置程序
   (一)包村干部把好第一关。包村干部作为所包村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审核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乡(镇)党委印制《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审批表》,内容包括资产名称、处置理由、拟处置方案等,村两委在拟处置村集体资产时,首先要向包村干部汇报,即使村两委不汇报,包村干部也应随时掌握村里的工作动态,对因不知情致使村随意处置集体资产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包村干部负全责。在了解到第一手资料后,包村干部要深入到村,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党员群众等形式,深入调查村集体资产处置的原因、目的及群众的反映,并对集体资产处置后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有预见性。在对村情民意、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认真检查,坚持“四个不能办”(不符合村情民意的不能办、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不能办、有可能诱发不稳定因素的不能办、产权不明晰的不能办)的要求审核后,如果认为该村集体资产符合处置要求,填写《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审批表》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包村干部签字后上报管理区;如果认为该村的集体资产处置不合要求,要将不能处置的原因向村两委解释说明。
   (二)管理区负责人把好第二关。在包村干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管理区负责人对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进行重新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字认可后上报;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特别是对符合有关政策、法规但不符合村情民意或需暂缓处置的,由管区干部负责向村级明确态度、表明原因。
  (三)主管部门把好第三关。对上报的审批表,由乡(镇)“三民主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拟处置资产性质进行分流,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认真加以审核,属于土地方面的,由国土所审核;属于水利设施方面的,由水利站审核;审核情况,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四)分管领导把好最后一关。在经过层层审核后,分管领导召集包村干部、管理区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进行最后的会审,在经仔细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后,分管领导签字认可,然后在乡(镇)党委扩大会议上研究,认为确为可行的,予以批复。经批复后,村里方可按照民主程序对村集体资产进行处置。
  三、“抓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规范运作,各乡(镇)专门成立了由财政、农经、纪委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管理督查组,抓好集体资产处置全过程的指导、监督。对不按“集体资产处置审批制度”规定私自处置村集体资产的,除坚决予以纠正外,还要视情节追究包村干部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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