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健全线索处置协作机制 强化巡察震慑
发布时间 :  2020- 05- 12 11: 25 浏览次数 : 

为强化巡察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的贯通融合,进一步加强市委巡察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在问题线索处置方面的协作配合,强化巡察震慑作用,日前,淄博市印发《关于健全市委巡察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处置协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从巡察前线索通报、巡察中线索移交、巡察后对账销账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实现“快查快处”“形成震慑”的良性互动,构建巡察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的工作合力。

巡前线索通报,推动精准施策。巡察进驻前,由市委巡察办牵头,组织市纪委监委相关监督检查室向市委巡察组通报涉及被巡察单位的问题线索情况和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反映,便于市委巡察组了解把握被巡察单位的政治生态状况,使巡察重点突出、靶向明确、有的放矢。

巡中快查快处,推动形成震慑。对尚未处置的问题线索,巡察期间纪检监察机关将及时跟进、优先处置,提升巡察的震慑作用。对新发现的问题线索,性质严重、事实比较清楚的,巡察机构及时推动纪检监察机关启动审查调查程序;对一般性质的问题线索,巡察结束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县纪检监察机关移交。

巡后建立台账,推动结果运用。对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的问题线索,市委巡察办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分别建立台账,每季度对账。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动态管理,对线索办理迟缓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市委巡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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