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课堂第四十四课丨离职不等于失管有这样的行为将受惩处
发布时间 :  2024- 06- 24 15: 48 来源 :  淄博市纪委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 : 

我该怎么办?

某市直部门党组成员A刚从单位离职,老同学B就找上门来,希望他做一下原单位同事的“工作”,帮忙拿下某个工程项目,并承诺给他一笔感谢费。对此,A有些心动。他能这么做吗?

执纪执法者说

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地位产生的影响和工作联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收受好处,本质仍是权钱交易,必须从严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二款,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离职”,是指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目前状态是已离开了国家工作人员岗位,包括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

此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在严明纪律规矩方面,明确提出离退休干部党员特别是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员,要严守有关纪律规矩,不得利用原职权或职务影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将根据情节轻重,受到从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离职”并非“离管”。A如果帮老同学向原单位“打招呼”并收取感谢费,不仅违反廉洁纪律,还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等待他的必将是纪法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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